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2385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慶言
訴訟代理人 侯順堂
施鍠瑋
被 告 陳炳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7,615元,及其中新臺幣45,842元自民國111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嵎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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