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12年度,1012號
TCEV,112,中小,1012,2023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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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1012號
原 告 胡育綺
法定代理人 蔡靜芳
被 告 宋炎坤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8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9年10月10日下午1時50分許,駕車 搭載其妻黃沛潔及飼養之比特犬抵達位於臺中市○○區○○巷00 0弄00號住處前之道路旁,由黃沛潔打開車門將上揭犬隻牽 下車時,適有行人胡家睿帶同原告步行至該處,而被告疏未 注意該犬隻下車前是否已戴上嘴套,亦疏未注意督導黃沛潔 有無握緊牽繩,致該犬隻衝上前攻擊原告,原告因此受傷, 爰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0萬元,及自裁判確定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民事追訴期間已經過了,我要做時效抗辯等語置 辯,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固據其提出本院110年度簡字第145號刑事  簡易判決(下稱系爭判決)、診斷證明書等件為證。惟依系爭  判決附件即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5233號起訴  書所示,該起訴書係經由原告法定代理人提出告訴而於109  年12月25日提起公訴,顯見原告早於109年12月25日即已實  際知悉本件損害及賠償義務人為被告,依民法第197條第1項  前段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  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是  至遲於111年12月25日時效即已完成。而本件原告係於112年  2月2日始向本院起訴,有其起訴狀上收狀章可參。是原告對  被告本件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已逾民法第197條2年之  時效而消滅,且經被告為時效抗辯,被告自得拒絕給付。從  而,原告請求被告賠償10萬元及自裁判確定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即屬無據,應予駁回。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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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