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中簡字第3487號原 告 張振城 林美滿 沈建蓮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文鐘律師被 告 詹世榮 訴訟代理人 林永豐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原告於民國112年8月8日具狀撤回本件起訴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巫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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