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2888號
上 訴 人
即原審原告 邱科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審被告楊欽貴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29,3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郭妙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