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1837號
原 告 簡翌絜
兼 訴 訟
代 理 人 尤坤榮
被 告 陳盈真
兼 訴 訟
代 理 人 張至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惟依民法第272條之規定,連帶債務以法律規定或雙方約定為限,請原告於文到一週內具狀說明請求連帶給付之依據,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9月20日上午9時35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