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11年度,1085號
TCEV,111,中簡,1085,202308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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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1085號
原 告 蕭文棋
被 告 謝智宇

訴訟代理人 謝寬
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應增加理由欄關於「本件因言詞辯論終結後被告陳述原告有受失能給付新臺幣27萬元,此部分未經審酌,故裁定再開辯論」之記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嵎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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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