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保險簡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翁曉玲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富邦人壽保
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7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
費。茲依上訴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6,02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嵎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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