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羅東簡易庭(民事),羅補字,112年度,206號
LTEV,112,羅補,206,2023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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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羅補字第206號
原 告 黃阿照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文王(即蕭金泉繼承人)等間返還借款事件
,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
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
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44萬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4,350元。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高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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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