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竹東簡字第145號原 告 許朝昇 被 告 戴瑞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三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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