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東小字,112年度,221號
CPEV,112,竹東小,221,2023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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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竹東小字第221號
原 告 吳振標
被 告 田恩賜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4日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玖仟柒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陸佰伍拾肆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之理由要領
一、本院依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橫山分局民國112年6月8日竹縣橫 警交字第1123500508號函檢送之本件交通事故資料,認本件 交通事故之發生係因被告未注意左側間隔之過失所致,應由 被告負全部過失責任。
二、按修復費用以必要者為限,以新品換舊品而更換之零件,應 予以折舊。查原告主張其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 客車受損之修復費用為新臺幣(下同)60,695元(含零件45 ,000元、工資10,481元、烤漆5,214元),有原告提出之維 修單及車損照片在卷可稽,應堪足採信。惟該車牌號碼000- 0000號自用小客車係110年11月出廠,有車籍資料在卷可按 ,算至本件交通事故發生時(即112年4月4日)已使用1年5 月,依前揭說明,以新品換舊品而更換之零件,自應予以折 舊。而依行政院公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 率表,自用小客車耐用年數5年,採定率遞減法計算折舊, 每年折舊369/1000,依此計算該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 客車更新零件折舊後之必要修復費用即為24,029元。據此, 該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必要修復費用即為39,7 24元(計算式如下:工資10,481元+烤漆5,214元+折舊後之 零件24,029元=39,724元)。
三、據此,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給付該車 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必要修復費用39,724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6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5%計算之利息範圍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至原告逾上開範圍所為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 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以上訴狀記載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范欣蘋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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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