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北簡字,112年度,342號
CPEV,112,竹北簡,342,2023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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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竹北簡字第342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金輝
訴訟代理人 戴源毅
被 告 陳孝恩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壹仟柒佰參拾玖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元,由原告負擔四分之三即新臺幣玖佰玖拾捌元,由被告負擔四分之一即新臺幣參佰參拾貳元。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壹仟柒佰參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民國111年5月25日8時54分許,被告駕駛車牌號 碼0000-00號車輛行經新竹縣新豐松柏街與坪頂一街口時 ,不慎撞擊原告承保訴外人涂琇怡駕駛、訴外人翁俊雄所有 BAK-7275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原告本於保險契 約賠付被保險人必要修復費用新臺幣(下同)12萬9,227元 ,爰依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聲明 :被告應給付12萬9,22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所述相符之道路交通事故登記聯單、 現場圖、現場照片、估價單、理賠申請書、車損照片、統一 發票、行車執照等件為證(附於本院112年度竹北司簡調字 第91號卷、下稱調字卷,第17~83頁),並有新竹縣政府警 察局新湖分局相關處理資料存卷可參(見調字卷第93~113頁 ),而被告經合法通知迄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有



利於己之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 果及斟酌全辯論意旨,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五、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汽車行至無號誌 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行車速度, 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速限標誌或標線者,應依下列 規定:一、行車時速不得超過50公里。二、行經無號誌之交 岔路口,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三、應依減速慢 行之標誌、標線或號誌指示行駛,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 條第1項第2款前段、第93條第1項第1、2、3款所明定。另, 「慢」字,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前面路況變遷,應減速慢行 。「停」標字,用以指示車輛至此必須停車再開,道路交通 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63條第1項、第177條第1項亦有明 文。查,新竹縣新豐松柏街與坪頂一街口為無號誌路口, 坪頂一街地面劃有「停」標字松柏街地面劃有「慢」字, 依上開規定,「停」標字,用以指示車輛至此必須停車再開 ,即坪頂一街為支線道、松柏街為幹線道(見調字卷第98頁 現場圖、第99頁A3類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紀錄表)。而被告於 警詢時陳述:「我當時從坪頂一街東往西直行要去上班,行 經松柏街口時,到路口時確定沒有來車後往前,才發現左方 有台車,來不及閃避就與對方發生碰撞。當時車速約60公里 左右。」,訴外人涂琇怡則稱:「我當時從松柏街南往北直 行要返家,行經坪頂一街確認右手邊有來車,但還有一段距 離便往前,結果還是與對方發生碰撞。當時車速約40公里左 右」(見調字卷第99、101頁A3類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紀錄表 ),可見被告超速行駛於支線道,未確實停車確認無來車再 開,並暫停讓行駛於幹線道之系爭車輛先行;訴外人涂琇怡 行駛於幹線道,誤判右方來車距離,未減速慢行,作隨時停 車之準備,致系爭車輛右前車身遭被告所駕車輛車頭撞擊, 雙方均有過失。綜合上情,本院審酌兩造對肇事原因力之強 弱與過失之輕重,認本件事故之造成應由訴外人涂琇怡負擔 30%、被告負擔70%之過失責任,始屬相當。六、次按,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依據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 外,並不排除民法第213條至第215條之適用,依民法第196 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 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 予折舊),亦有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同 院73年度台上字第1574號判決可資參照。被保險人因保險人 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 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



三人之請求權,保險法第5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而此項法 定代位權之行使,有債權移轉之效果,故於保險人給付賠償 金額後,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請求權即移轉於保險人,最高 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923號判決意旨參見。損害賠償只應填 補被害人實際損害,保險人代位被害人請求損害賠償時,依 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如其損害額超過或等於保險人已 給付之賠償金額,固得就其賠償之範圍,代位請求賠償,如 其損害額小於保險已給付之賠償金額,則保險人所得代位請 求者,應僅以該損害額為限,此觀最高法院65年度台上字第 2908號判例意旨亦明。查,依原告賠付之車損費用:零件9 萬8,548元、烤漆1萬0,144元、工資2萬0,535元,合計12萬9 ,227元(見調字卷第35~49頁估價單、第81頁統一發票), 經核上開估價單所列各修復項目與系爭車輛受損之情形相符 ,堪信確實屬於修復系爭車輛所必要,而各項費用亦尚稱合 理,則原告此部分主張堪採。本院參考行政院(86)財字第 52051號、台(45)財字第4180號令公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 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採定率遞減法計算其折舊,非營 業用之客車、貨車耐用年數5年,每年折舊率0.369,另依營 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 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 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 月者,以1月計」,系爭車輛為107年4月份出廠之自用小客 車,有行車執照影本1件在卷(見調字卷第83頁),距111年 5月25日事故發生時,使用4年2月,零件折舊後之金額為1萬 4,662元(計算方式如附表),再加上烤漆1萬0,144元、工 資2萬0,535元無折舊之問題,且該部分之支出係屬修復系爭 車輛所必要之費用,據此合計系爭車輛因本件事故毀損而減 少之價額為4萬5,341元,則原告代位被保險人行使對被告之 損害賠償請求權即以4萬5,341元範圍內為限,再依前述認定 之過失比例,依民法第217條第1、3項規定,減輕被告三成 賠償責任而為3萬1,739元(45,341元0.7,元以下四捨五入 )。    
七、綜上,原告依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 付3萬1,73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3月11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見調字卷第123頁送達證 書,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規定 參看),即無不合,應予准許,如判決主文第1項所示,逾 此部分之請求,即屬無據,難予准許,應予駁回,如主文第 2項所示。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 訴訟程序所為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規定,由本院依職權 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如主文第4項所示, 原告雖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假執行,但此僅在促請注意,本院 毋庸為准、駁之諭知,至於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 失所附麗,應予駁回,如主文第5項所示。  八、訴訟費用之負擔: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12萬9,227元, 應徵第一審起訴裁判費1,330元,已由原告預納,有收據二 紙在卷(見調字卷第12頁),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之規定, 按兩造勝、敗比例,定其負擔如主文第3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理由並添具繕本1件,如原告對於敗訴全部不服而提起上訴,上訴利益為新臺幣9萬7,488元(12萬9,227元-3萬1,739元元),應徵收第二審上訴費用新臺幣1,500元;如被告對於敗訴部分全部不服而提起上訴,上訴利益為新臺幣3萬1,739元,應繳納第二審上訴費用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徐佩鈴    
附表:                
系爭車輛更新零件費用折舊之計算 第一年折舊 98,548元0.369=36,364元 第二年折舊 (98,548元-36,364元)0.369=22,946元 第三年折舊 (98,548元-36,364元-22,946元)0.369=14,479元 第四年折舊 (98,548元-36,364元-22,946元-14,479元)0.369=9,136元 第五年未滿之折舊 (98,548元-36,364元-22,946元-14,479元-9,136元)0.3692/12=961元 合計折舊 36,364元+22,946元+14,479元+9,136元+961元=83,886元 時價亦即折舊後之金額 98,548元-83,886元=14,662元 備註:單位新臺幣;上列計算小數點以下均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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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竹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