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名登記土地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東簡字,111年度,272號
CPEV,111,竹東簡,272,202308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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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東簡字第27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彭珮朕
視同上訴人 彭筱喻
彭惠麗

彭淑敏
彭惠杏
彭筱芸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彭寶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名登記土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272,594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0,5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楊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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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