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刑事),竹北簡附民字,112年度,9號
CPEM,112,竹北簡附民,9,2023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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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竹北附民字第9號
原 告 黃莉珍


被 告 方光輝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竹北簡字第174號恐嚇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黃美盈
法 官 李建慶
法 官 蔡玉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念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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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