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2年度,5號
KMDV,112,重訴,5,2023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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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5號
原 告 陳志龍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和勤營造股份有限
公司及宮子強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50萬元,應繳裁
判費236,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235,9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張梨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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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