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2年度,18號
KMDV,112,司聲,18,2023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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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18號
聲 請 人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相 對 人 楊慧敏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 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 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債權人荷蘭銀行與債務人間之借款債 權,前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發給89年度促字第3918號支付命 令,並已確定在案,嗣業經輾轉讓與予聲請人。而聲請人前 將債權讓與之通知以雙掛號寄件方式對相對人之戶籍地送達  ,並經招領逾期退回。聲請人並據此聲請執行,惟經臺灣基 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2213號民事裁定以經警員查訪 該址函覆稱未遇債務人駁回聲請,現聲請人為依民法第297 條將債權讓與事通知相對人,惟相對人遷移不明無從通知, 致聲請人未能為債權讓與之通知,爰依民法第97條、民事訴 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規定,聲請鈞院准予對相對人為公 示送達,並提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度促字第3918號支付 命令及確定證明書各1紙、債權讓與證明書2份、普羅米斯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12年3月15日函1紙、普羅米斯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12年4月19日函1紙、招領逾期退回信 封2份、相對人戶籍謄本1紙、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司 執字第12213號民事裁定1份(均為影本)為證。三、經本院職權查詢相對人之內政部戶役政電子閘門個人戶籍資 料審核,相對人目前設籍於「金門縣○○鄉○○000號」。另經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前於112年4月27日函請金門縣警察局金城 分局派員查訪相對人是否有實際居住於上開地址之事實後稱 ,查訪未遇,經本院借調前揭卷宗核閱無訛。從而,本件聲 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附件:普羅米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12年3月15日函、112年4 月19日函影本各1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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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普羅米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