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828號債 權 人 金君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羨英 債 務 人 朱安東 鄧雅文即雲水瑤私房料理一、債務人朱安東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 人給付新臺幣(下同)678,200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務人鄧雅文即雲水瑤私房料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678,200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 00元。三、前兩項之任一債務人為一部或全部給付,其餘債務人於給付 之範圍內免給付之義務。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聲請支付命令 狀、民國112年7月26日民事陳報狀、112年8月9日民事陳報 狀)所載。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六、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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