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828號
KMDV,112,司促,828,202308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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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828號
債 權 人 金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羨英

債 務 人 朱安東

鄧雅文雲水瑤私房料理



一、債務人朱安東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
人給付新臺幣(下同)678,200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二、債務人鄧雅文雲水瑤私房料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678,200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
00元。
三、前兩項之任一債務人為一部或全部給付,其餘債務人於給付
之範圍內免給付之義務。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聲請支付命令
狀、民國112年7月26日民事陳報狀、112年8月9日民事陳報
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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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君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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