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003號
KMDV,112,司促,1003,20230830,2

1/1頁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003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 務 人 葉冠晃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下同)348,145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1/1頁


參考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