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李根旺
洪秋雲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華維
李華傑
被 告 吳神佑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等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間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庭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 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茲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審判,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裁定如主文。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 法 官 陳弘能
法 官 魏玉英
法 官 黃俊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鍾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