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字第2號
聲 請 人 詹國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就馬祖三臨旅行社有限公司聲報清算完結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提出提出清算人就任後以3次以上公告催告申報債權及已通
知債權人之證明文件。(公司法第327條:清算人於就任後,
應即以三次以上之公告,催告債權人於三個月內申報其債權
,並應聲明逾期不申報者,不列入清算之內。但為清算人所
明知者,不在此限。其債權人為清算人所明知者,並應分別
通知之。)
三、股東同意書清晰彩色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郭子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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