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界址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訴字,112年度,2號
CCEV,112,潮訴,2,202308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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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祐寧
張惟甯
前列2人共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屏東縣東港鎮公所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7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
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利益前經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34,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0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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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