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補字,112年度,749號
CCEV,112,潮補,749,20230817,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補字第749號
原 告 蔡基正
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