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補字,112年度,724號
CCEV,112,潮補,724,2023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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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補字第724號
原 告 鍾明成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清江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係就本院112年度交訴字第5號公共危險等案件,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000元,經本
院刑事庭以112年度交附民字第25號裁定移送前來。惟本件
被告係因過失傷害原告之身體、健康,而經本院刑事判決其
有罪部分為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傷害人罪,故原告提起之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而免繳納裁判費部分,乃以原告因被告犯該
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傷害人罪所生之損害而得請求之賠償,
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依法免徵裁判費外,其餘原告因
被告侵害其身體、健康權以外權利而請求被告賠償車輛維修
費用26,400元,非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仍應繳納裁判
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
不完全,即駁回此部分訴訟。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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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