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補字第707號
原 告 郭秀棉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許媛華發支付命令
(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6314號),惟被告許媛華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不
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
繳1,05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