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扣押款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補字,112年度,663號
CCEV,112,潮補,663,20230802,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補字第663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謝伊亭


上列原告與被告屏東縣滿州鄉里德社區發展協會間請求給付扣押
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8,1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