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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簡易庭(民事),潮簡字,112年度,502號
CCEV,112,潮簡,502,2023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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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簡字第502號
原 告 蘇美貞
被 告 磐鑫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健(原名李明政)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 16日發函予原告,命原告於該函文送達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 新臺幣187,500元,而該函文已於112年6月26日送達原告, 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參,惟原告並未遵期補繳裁判 費,有本院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等在卷可稽 ,則參諸上揭法條規定,本件原告起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 呂憲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粘嫦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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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磐鑫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