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沙補字第50號
原 告 黃芷儀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被告范瑀珍、郭冠伶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補
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采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