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小字,112年度,530號
SDEV,112,沙小,530,2023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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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沙小字第53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粘舜強
陳威凱
被 告 陳櫻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移送前來
(112年度板小字第435號),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3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9,263元,及自民國98年12月25日起 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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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