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補字第525號
原 告 天時福冷凍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貴珠
原告因給付冷凍庫租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沁騰實業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3,7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3、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郭力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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