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補字第516號
原 告 皇冠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林素琴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利鈞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2,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許雅瑩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