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補字,112年度,496號
CDEV,112,橋補,496,2023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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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補字第496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被 告 康德宗
康聰茂
陳福良
陳有福
吳陳金月
陳柏達
陳金鑾
陳美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
按民法第242條前段所稱之代位權,係為保全債權得獲滿足之目
的,基於債之效力而生之實體上之權利,並由債權人以自己名義
行使債務人之權利,代位權之內容及客體乃債務人之權利,而非
自己之權利(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422號意旨參照),是計
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定之。而公同共有物之分割,依民法第830條第2項之規定,除法
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分割共有物涉訟,
則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
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係代位其債務人即被代位人康書盟起訴請求
分割康書盟與被告共同繼承被繼承人陳枝全康智雄如附表所示
遺產,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康書盟分割遺產可獲得之利益
計算,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4萬1,020元【計算式:(附表
編號1土地公告現值3萬9,000元/㎡×面積1,004.71㎡×權利範圍1/1×
康書盟應繼分1/18)+(附表編號2土地公告現值3萬9,000元/㎡×
面積306.53㎡×權利範圍1/1×康書盟應繼分1/18)=284萬1,020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9,215元,扣除前已
繳納裁判費4,190元,尚應補繳2萬5,0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許雅瑩
附表:被繼承人陳枝全遺產
編號 性質 財產內容 備註 1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000000地號 公同共有1分之1 2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000000地號 公同共有1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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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