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押租金等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小字,112年度,838號
CDEV,112,橋小,838,20230821,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小字第838號
原 告 張書綺
被 告 王茲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雖以被告積欠其押租金及違約金新臺幣(下同) 28,500元未給付為由,向本院起訴請求清償。惟本件被告於 訴訟繫屬時,住所地係在高雄市○鎮區○○○路000巷0號12樓之 1,此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結果在卷可稽,而兩 造間又無其他特別審判籍管轄法院規定之適用,是依上開規 定,本件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之管轄法院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茲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郭力瑋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