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公示送達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司補字,112年度,33號
CDEV,112,橋司補,33,2023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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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司補字第33號
聲 請 人 林恒任屏東縣○○鄉○○村○○路0○00號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宇光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未
據繳納聲請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本件應
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
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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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