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補字第498號
原 告 世紀皇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書嫻
訴訟代理人 陶念文(無特別代理權)
上列原告與被告允新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54,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楊奕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帆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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