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12年度,479號
TYEV,112,桃補,479,2023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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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補字第479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陳銘鐘



上列原告與被告朱洪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4,91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家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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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