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12年度,445號
TYEV,112,桃補,445,2023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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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補字第445號
原 告 馬家駿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鋒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 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家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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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