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12年度,330號
TYEV,112,桃補,330,2023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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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補字第330號
原 告 陳鳳嬌
訴訟代理人 張育銜律師
複代理人 李孟融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元鳳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
納,如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蘇品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潘昱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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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