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聲字第98號
聲 請 人 王政朝
上列當事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訴外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 分公司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聲請人之財產,經本院以110年 度司執字第28109 號給付電話費事件執行(下稱系爭執行事 件),惟聲請人已經新竹地方法院以112年消債更字第23號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5條之1第2項規定 應停止系爭執行事件。是請准予停止執行等語。二、經查,系爭執行事件已經停止執行,此有台灣桃園地方法院 民事執行處112年8月1日桃院增玄110年度司執字第28109號 函在卷可查,是系爭執行事件業已停止執行,本件即無再為 裁定停止執行之必要,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駁回。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蘇品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潘昱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