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12年度,1565號
TYEV,112,桃簡,1565,2023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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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1565號
原 告 楊嘯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921,83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0,007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
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顏嘉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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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