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桃簡字第1254號原告 陳文德被告 謝明珠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9月27日下午3時55分在本院第42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二、查本件於民國112年8月23日經本院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惟兩造間就系爭房屋是否以不定期限繼續租賃契 約,尚有應調查釐清之事項,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 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黃文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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