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12年度,1254號
TYEV,112,桃簡,1254,2023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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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1254號
原告 陳文德
被告 謝明珠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9月27日下午3時55分在本院第42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2年8月23日經本院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惟兩造間就系爭房屋是否以不定期限繼續租賃契 約,尚有應調查釐清之事項,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 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黃文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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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