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12年度,1004號
TYEV,112,桃簡,1004,20230818,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1004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馮慧芬
何亞運
被 告 郭真珠(即郭彩雲之繼承人)

郭雪嬌(即郭彩雲之繼承人)


郭鳳(即郭彩雲之繼承人)

郭素梅(即郭彩雲之繼承人)


郭碧玉(即郭彩雲之繼承人)

郭丕謀(即郭彩雲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民國112年度家調字第964號確認拋棄繼承無效訴訟終
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
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
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係指他訴訟之法律關係
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而言(最高法院112年度
台抗字第452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於以被繼承人郭彩雲前向其借款2筆,金額合計新
臺幣(下同)200,000元,屆期郭彩雲未全部清償,嗣郭彩
雲於民國111年4月14日死亡,被告等人為郭彩雲之繼承人,
自應於繼承郭彩雲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尚未清償之借款
債務及利息,故依民法消費借貸及繼承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
訴訟。惟被告辯稱其等並非郭彩雲之繼承人,郭彩雲之第一
順位之繼承人有拋棄繼承無效之事由,被告已於本院對郭彩
雲之第一順位繼承人提起確認拋棄繼承無效之訴,經本院以
112年度家調字第964號受理(下稱系爭另案)。從而,系爭
另案判決結果即被告是否為郭彩雲之繼承人,顯影響原告以
消費借貸及繼承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之請求權是否存在
,並屬本件民事訴訟裁判之先決問題,故本院認在系爭另案
判決結果確定前,應有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裁
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曾耀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宏明

1/1頁


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