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小字,112年度,852號
TYEV,112,桃小,852,2023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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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桃小字第852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詹凱伶
莊雪君
被 告 王明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576元,及其中新臺幣6,751元自 民國112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柏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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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