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小字,112年度,1054號
TYEV,112,桃小,1054,2023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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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桃小字第1054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許煌易
被 告 陳治宏
陳振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98,03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楊奕泠
附表:
本金金額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起訖日(民國) 年利率 98,032元 111年9月1日起至 111年9月27日止 1.275% 自111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 111年9月28日起至 111年12月20日止 1.40% 111年12月21日起至 112年3月26日止 1.525% 112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2.525%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帆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三、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 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



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毌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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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