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10年度,1072號
TYEV,110,桃簡,1072,202308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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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字第107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諺孝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訴訟代理人 詹婉婷
莊双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2年3月
1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上訴之要件。另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 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 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 有明文,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規定,於簡易 訴訟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2年3月17日所為110年度桃簡字第1 072號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提起上訴,然未繳納第二審裁判 費。經本院於112年6月13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翌日起 7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同年7月5日送達上訴人,然至今 仍未見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多 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桃園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 可憑,依前述規定,本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蘇品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潘昱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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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