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桃園簡易庭(刑事),桃秩字,112年度,146號
TYEM,112,桃秩,146,2023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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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112年度桃秩字第146號
移送機關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被移送吳瑞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
2年7月22日園警分刑社字第112002724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空氣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處
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理  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甲○○因涉毒品案件,於民國112年7
月12日19時7分許,在桃園市觀音成功路二段與工業八路
口前,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少年警察隊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
署核發之拘票於前開地址拘獲被移送人,並對其所駕駛之車
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內進行附帶搜索,在車內查獲類似真
槍之空氣槍1把(含彈匣1個),因被移送人無正當理由,攜
帶類似真槍之空氣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顯已違反社會秩
序維護法第65條第3款規定,爰依法移送審理等語。
二、按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
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8,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
維護法第65條第3款定有明文。經查,被移送人於前揭時地
為警查獲持有上開空氣槍等事實,業據其於警詢中供述在卷
,並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少年警察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
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及槍枝性能檢測報告表在卷可稽,
扣案之類似真槍之空氣槍,經實際測試後,可發射彈丸,而
未貫穿鋁板,此有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槍枝性能檢測報告表1
紙及槍枝初篩照片9張附卷可查,可知,該空氣槍並無殺傷
力,然依卷附之空氣槍照片以觀與真槍近似,若非近距離觀
察,應難辨真偽,足使一般人懷疑為真槍而心生畏懼乙情,
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5條第3款之無
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非行,應依法論處。
三、本院審酌被移送人違反本法之手段、所生危害之程度、素行
、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情狀,量處如主文第1項所示 之處罰,以資警惕。又扣案之類似真槍之空氣槍1把,被移 送人於警詢中供稱係被移送人向朋友借得,又無證據證明該 空氣槍確為被移送人所有,是雖係供其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



物,惟既非被移送人所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 項 規定,不予沒入之,附此述明。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5條第3款,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家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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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