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營簡字第434號
原 告 高進興
高進輝
高于珺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吉松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不合
程式,應於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190,65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區○○里○○路○段00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請求「應分割由各共有人取得如附圖所
示及該圖附記中「使用地號」、「面積」欄所示部分,惟並
未提出任何附圖及所謂之「使用地號」、「面積」,原告應
提出詳細之分割方案(需載明原告究係主張如何分割?分割
方法應詳細敘明由何人分得分位置、面積若干之土地,並以
附圖詳細載明各共有人之分配位置圖、面積),並應按被告
人數提出繕本,由本院送達被告知悉原告究係欲如何分割土
地。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