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小字,112年度,437號
SYEV,112,營小,437,2023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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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營小字第437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李承璋
被 告 王益利

上列當事人間112 年度營小字第437 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於中華民國112 年8 月28日上午10時05分在臺灣臺南地
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童來好
書 記 官 吳昕儒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3,851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 吳昕儒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被告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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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