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營小字第408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陳鼎樺
被 告 汪亮即汪嘉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地係在高雄市○○區○○000號,此有被告之 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本件 即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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