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小字,112年度,375號
SYEV,112,營小,375,20230828,1

1/1頁


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營小字第375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
訴訟代理人 彭裕文
被 告 李金燕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營小字第375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12年8月28日下午1時56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二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童來好
書 記 官 吳昕儒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7,770元,及其中新臺幣26,046元自民國112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 吳昕儒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被告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吳昕儒

1/1頁


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