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簡字,110年度,609號
SYEV,110,營簡,609,20230828,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判決
110年度營簡字第609號
原 告 黃基誠


被 告 黃國融
黃國峯


國興

黃昭義
黃昭彬
林鑾

黃順

黃素真 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黃仁惠

黃月里 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黃錦足

黃雅儀
黃劉秋花
黃俐婷
黃巧
黃珮雯
蔡春枝
黃榆瑄
黃冠誌
黃水香
黃秀雀
黃惠鈴
黃陳秀桃

黃佳達 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黃琦
黃亦鳴
黃亦瑋
董志芬

周永浩
周永佳
周姵君

黃奐
蘇龍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於民國112年7月3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黃林鑾黃順禮、黃素真黃仁惠黃月里、黃錦足應就被
繼承人黃忠君所留臺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
4分之1、臺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4分之1辦
理繼承登記如附表所示。
被告黃雅儀黃劉秋花黃俐婷黃巧娟、黃珮雯蔡春枝、黃
榆瑄、黃冠誌黃水香黃秀雀黃惠鈴黃陳秀桃黃佳達
黃琦、黃亦鳴、黃亦瑋、董志芬、周永浩周永佳周姵君、蘇
龍山應就被繼承人黃金虎所留臺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
地應有部分4分之1、臺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
分4分之1辦理繼承登記如附表所示。
兩造共有臺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臺南市○○區○○○
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應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按如附表
所示應有部分比例分配。
訴訟費用由被告黃林鑾黃順禮、黃素真黃仁惠黃月里、黃
錦足連帶負擔4分之1,由被告黃雅儀黃劉秋花黃俐婷黃巧
娟、黃珮雯蔡春枝黃榆瑄黃冠誌黃水香黃秀雀、黃惠
鈴、黃陳秀桃黃佳達黃琦、黃亦鳴、黃亦瑋、董志芬、周永
浩、周永佳周姵君蘇龍山連帶負擔4分之1,餘由原告及其他
被告按如附表所示應有部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原告起訴誤認李靜芳為繼承人而併列為共同被告,嗣具狀撤
回對李靜芳之起訴(見本院卷1第387頁及第473頁至第475頁)
,核與民事訴訟法第262條相符。
二、原告起訴漏列繼承人蘇龍山為共同被告,嗣具狀追加蘇龍山
為共同被告(見本院卷2第51頁至第53頁及第117頁),核與
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5款規定相符,併予敘明。
三、被告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臺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同段0000
-0000地號土地(以下合稱系爭土地)為兩造共有如附表所
示;茲因兩造未就系爭土地訂立不分割契約,也無因使用目
的而不能分割情形,爰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規定請求裁判分
割;由於系爭土地共有人數過多,原物分割將使各共有人分
得土地過於零碎,不能發揮土地最大經濟效益,有礙社會經
發展,故原告主張應予變價分割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 1項至第3項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或具狀表示意見。三、法院的判斷
 ㈠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 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 此限;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 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法院得 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2項第2款定有明文。分割 不動產,性質上為處分行為,依民法第759條規定,因繼承 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未為繼承登記前,不得分割 共有物。若有部分繼承人尚未辦理繼承登記,應先行或同時 請求該繼承人就不動產物權辦理繼承登記,始得訴請分割不 動產。為求訴訟經濟起算,法院於此情形可許其就請求繼承 登記及分割共有物之訴合併提起(參照最高法院70年度第2次 民事庭會議決議要旨)。定共有物分割方法,應斟酌各共有 人意願、共有物性質、價格、分割前使用狀態、經濟效用、 分得部分利用價值及全體共有人利益等有關情狀,定適當公 平之方法以為分割(參照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08號民 事判決)。
 ㈡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無不能分割情形且不能協議決 定如何分割等事實,有如附表所載證據資料在卷可佐,復未 經被告到場或具狀予以爭執,自堪認定。茲原告請求辦理繼 承登記如主文第1項至第2項所示並分割系爭土地,核與前揭 法律規定及實務見解相符,應予准許。系爭土地為農牧用地 ,分割後仍須轉載三七五租約登記,雖未受最小分割面積限 制,物理上可分割為數筆土地,惟本件共有人數眾多,就系 爭土地用途及使用現狀觀察,原物分割將細分系爭土地且致 法律關係更加複雜,嚴重妨礙系爭土地發揮其經濟上效益, 故本院認系爭土地以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本院復審酌原告亦 表示希望變價分割,其他共有人均未到場或具狀就此爭執,



兼衡共有物性質、價格、分割前使用狀態等情狀,認變價分 割如符合土地分割之經濟效用及共有人全體之利益,係適當 公允之分割方法,爰判決如主文第3項所示。
四、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 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 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共同訴訟人,按其人數,平均分擔訴 訟費用,但共同訴訟人於訴訟之利害關係顯有差異者,法院 得酌量其利害關係之比例,命分別負擔;共同訴訟人因連帶 或不可分之債敗訴者,應連帶負擔訴訟費用;民事訴訟法第 80條之1及第85條第1項至第2項定有明文。分割不動產之訴 係必要共同訴訟,被告應訴實因訴訟性質而不得不然,分割 復係考量全體共有人利益而為裁判,共有人均因本裁判而受 有利益,實質上並無所謂何造勝訴敗訴之問題,若由被告負 擔全部訴訟費用顯失公平,爰判決如主文第4項所示。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 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項論述,併此敘明。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 及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靜茹
【附表】
土地 地號及面積與使用分區 備註 1.臺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2.面積:2000平方公尺。 3.使用分區:特定農業區。 4.使用地類別:農牧用地。 5.其他登記事項:有三七五租約。 相關資料:土地建物查詢資料(見本院卷1第87頁至第89頁)。 1.臺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2.面積:2000平方公尺。 3.使用分區:特定農業區。 4.使用地類別:農牧用地。 5.其他登記事項:有三七五租約。 相關資料:土地建物查詢資料(見本院卷1第91頁至第93頁)。 編號 共有人 應有部分比例 備註 1-1 黃林鑾 4分之1 1.此應有部分變價分割所分得價金由編號1-1至1-6所示共有人維持公同共有。 2.此應有部分原係被繼承人黃忠君所有。 3.被繼承人黃忠君死亡後,由其配偶黃林鑾、子女黃順禮、黃素真黃仁惠黃月里、黃錦足繼承。 4.相關資料:戶籍謄本(本院卷1第137頁、第139頁第147頁)、查詢有無拋棄繼承相關回函(本院卷1第255、259、269頁)、黃忠君繼承系統表(本院卷2第145頁)。 1-2 黃順禮 1-3 黃素真 1-4 黃仁惠 1-5 黃月里 1-6 黃錦足 2-1 黃雅儀 4分之1 1.此應有部分變價分割所分得價金由編號2-1至2-21所示共有人維持公同共有。 2.此應有部分原係被繼承人黃金虎所有。 3.被繼承人黃金虎於59年12月25日死亡後,由其配偶黃施趁、子女黃士春、黃士貴繼承、其孫子周明哲周宗鎮代位繼承。茲就後來所生歷次繼承關係悉述如下: ⑴被繼承人黃施趁在64年9月15日死亡後,由其子蘇越治蘇龍山繼承遺產。嗣蘇越治在101年12月30日死亡,由其弟蘇龍山繼承遺產。 ⑶被繼承人黃士春在69年10月29日死亡後,由其配偶黃陳挽、子女黃登厚黃登輝黃水香黃秀雀、黃惠玲繼承。 ①被繼承人黃陳挽在98年7月14日死亡後,由其子女黃水香黃秀雀、黃惠玲繼承,及其孫子黃雅儀黃巧娟、黃珮雯黃俐婷黃榆瑄黃冠誌代位繼承。  ②被繼承人黃登厚在91年5月27日死亡後,由其配偶黃劉秋花、子女黃雅儀黃巧娟、黃珮雯黃俐婷繼承。  ③被繼承人黃登輝在73年1月14日死亡後,由其配偶蔡春枝、子女黃榆瑄黃冠誌繼承。 ⑷被繼承人黃士貴在95年10月19日死亡後,由其子女黃天賜孫子女黃亦鳴、黃亦瑋代位繼承。嗣黃天賜在108年2月19日死亡後,由其配偶黃陳秀桃、子女黃佳達黃琦繼承。 ⑸被繼承人周明哲於106年9月25日死亡後,由其配偶董志芬、子女周永浩周永佳繼承。 ⑹被繼承人周宗鎮於101年11月11日死亡後,由其子女周姵君繼承 4.繼承相關資料:黃金虎繼承系統表(本院卷1第389頁)、黃金虎除戶謄本(本院卷1第205頁)、黃士春除戶謄本(本院卷1第395頁)、黃陳除戶謄本(本院卷1第397頁)、黃登厚除戶謄本(本院卷1第399頁)、黃劉秋花戶籍謄本(本院卷1第401頁)、黃雅儀除戶謄本(本院卷1第403頁)、黃巧娟戶籍謄本(本院卷1第405頁)、黃珮雯戶籍謄本(本院卷1第407頁)、黃俐婷戶籍謄本(本院卷1第409頁)、黃傳榮除戶謄本(本院卷1第411頁)、黃登輝除戶謄本(本院卷1第413頁)、春技戶籍謄本(本院卷1第415頁)、黃冠誌戶籍謄本(本院卷1第417頁)、黃榆瑄戶籍謄本(本院卷1第419頁)、黃水香戶籍謄本(本院卷1第421頁)、黃秀雀戶籍謄本(本院卷1第423頁)、黃惠鈴戶籍謄本(本院卷1第425頁)、黃士興除戶謄本(本院卷1第427頁)、黃士貴除戶謄本(本院卷1第429頁)、黃天賜除戶謄本(本院卷1第433頁)、黃陳秀桃戶籍謄本(本院卷1第435頁)、黃佳達戶籍謄本(本院卷1第437頁)、黃琦戶籍謄本(本院卷1第439頁)、黃天送除戶謄本(本院卷1第441頁)、李靜芳戶籍謄本(本院卷1第443頁)、黃亦鳴戶籍謄本(本院卷1第443頁)、黃亦瑋戶籍謄本(本院卷1第443頁)、黃玉葉除戶謄本(本院卷1第445頁)、周不纏除戶謄本(本院卷1第447頁)、周明哲除戶謄本(本院卷1第449頁)、董志芳戶籍謄本(本院卷1第451頁)、周永佳戶籍謄本(本院卷1第453頁)、周永浩戶籍謄本(本院卷1第451頁)、周宗除戶謄本(本院卷1第455頁)、周姵君戶籍謄本 (本院卷1第457頁)、黃秀珠除戶謄本(本院卷1第393頁)、吳黃秋微除戶謄本(本院卷1第459頁)、黃施趁繼承系統表(本院卷2第57頁)、黃施趁除戶謄本(本院卷2第59頁)、蘇龍山戶籍謄本(本院卷2第63頁)、蘇越治除戶謄本(本院卷2第65頁)、蘇進興除戶謄本(本院卷2第67頁)、蘇忠除戶謄本(本院卷2第69頁) 5.拋棄繼承資料:本院卷1第253、255、259、261、263、265、267、269頁、本院卷2第105、109、125頁。 2-2 黃劉秋花 2-3 黃俐婷 2-4 黃巧娟 2-5 黃珮雯 2-6 蔡春枝 2-7 黃榆瑄 2-8 黃冠誌 2-9 黃水香 2-10 黃秀雀 2-11 黃惠鈴 2-12 黃陳秀桃 2-13 黃佳達 2-14 黃琦 2-15 黃亦鳴 2-16 黃亦瑋 2-17 董志芬 2-18 周永浩 2-19 周永佳 2-20 周姵君 2-21 蘇龍山 3 黃國融 12分之1 4 黃國峯 12分之1 5 黃國興 12分之1 6 黃昭義 16分之1 7 黃昭彬 16分之1 8 黃基誠 16分之1 9 黃奐沂 16分之1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