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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2年度,273號
PCEV,112,板簡,273,202308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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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273號
原 告 王思穎即板橋原宿公寓大廈管理負責人

訴訟代理人 林世芬律師
被 告 磐石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甜蜜

王淑玲

林淑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8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三項關於「訴訟費用由新臺幣陸仟壹佰柒拾元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壹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李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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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磐石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